指性侵害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行為,並以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影響權益之條
件;或以展示圖片、侮辱之言行等,而損害他人人格尊
嚴、不當影響工作及生活進行等。
二、適用對象:
除職場性騷擾(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校園性騷擾(適
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外之遭受性騷擾的所有男女。
三、實施內容:
1. 防治與責任:
a. 機關、學校或雇用人等應防治性騷擾發生,並於知
悉該情形後,立即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另應定期
舉辦或鼓勵參與相關教育訓練。
b. 加害者須負損害賠償財產或回復名譽之責。
c. 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2.申訴及調查程序:
a. 被害人可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
或當地警局提出申訴,而該機關應於申訴或移送到
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
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b.其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及該地主管機關(社會局)。
c.若當事人不服其結果,得於三十日內再申訴。
3.罰責:
a.加害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b.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四、諮詢電話:
發生地主管機關(社會局)、發生地警察機關。
以上法令內容為概略介紹,詳細內容需以政府實際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