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重症嬰幼兒醫療支持補助

2021-12-13
一、目的
   
為協助6歲以下罹患重症、癌症、早產或罕見疾病之兒童,能獲得適切之住院醫療照顧及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特制定本辦法。
 
二、補助對象與標準

(一) 補助對象
    6歲以下之嬰幼兒,於雙北地區的醫院就醫,經醫師診斷為重症、癌症、早產或罕見疾病,且符合脆弱家庭狀況者,包含:
  1. 低收入戶家庭。
  2. 中低收入戶家庭。
  3. 兒少高風險家庭。
  4. 特殊境遇家庭。
  5. 未成年父(母)。
  6.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7. 兒童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8. 領有弱勢家庭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者。
  9. 雙(多)胞胎家庭。
  10. 其他經社工評估有需求之家庭。
(二) 補助標準與額度
  1. 本補助須扣除健保給付、各項醫療補助或津貼。
  2. 補助額度
       經由醫院社工人員或本會評估後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金額以每名每年累計補助新台幣三萬元整為限。
 
三、申請方式與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與時間
  1. 醫療費用補助,由就診醫療院所之社工人員或家長提出申請。
  2. 申請人最遲於住院期間或出院後2個月內(次日起算),備齊應備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診斷書。
  3.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必備)。
  4. 全戶最新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必備)。
  5. 就醫繳費收據或繳款通知單影本(必備)。
  6. (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
  7.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8. 重大傷病卡。
  9. 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三) 申請文件未備齊者,經本會以書面、E-mail 或電話告知次日起1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和退還資料。
 
四、審核與撥款

(一) 本會收到申請文件後,由相關人員進行審核,審核時間約為15個工作天,審核完成後以電話及E-mail聯繫申請人辦理後續事宜。
(二) 補助費用以匯款方式交付病童之父或母或監護人或醫療院所,並由本會開立扣繳憑單,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三) 配合會計年度作業,12月份以後之申請者,應於次年1月5日前完成前述規定,方可補助。
 
五、注意事項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證明者。
  2. 拒絕本會因評估需要的電訪或訪視。
  3. 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4. 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
  5. 提出申請時,受補助對象已逝世。
(二) 申請人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嗣後不得再申請。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至下午05:00

服務專線
社工部 02-2729-0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