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重症嬰幼兒醫療支持補助
2021-12-13
一、目的
為協助6歲以下罹患重症、癌症、早產或罕見疾病之兒童,能獲得適切之住院醫療照顧及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特制定本辦法。
二、補助對象與標準
(一) 補助對象
6歲以下之嬰幼兒,於雙北地區的醫院就醫,經醫師診斷為重症、癌症、早產或罕見疾病,且符合脆弱家庭狀況者,包含:
- 低收入戶家庭。
- 中低收入戶家庭。
- 兒少高風險家庭。
- 特殊境遇家庭。
- 未成年父(母)。
-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 兒童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 領有弱勢家庭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者。
- 雙(多)胞胎家庭。
- 其他經社工評估有需求之家庭。
(二) 補助標準與額度
- 本補助須扣除健保給付、各項醫療補助或津貼。
- 補助額度
經由醫院社工人員或本會評估後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金額以每名每年累計補助新台幣三萬元整為限。
三、申請方式與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與時間
- 醫療費用補助,由就診醫療院所之社工人員或家長提出申請。
- 申請人最遲於住院期間或出院後2個月內(次日起算),備齊應備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診斷書。
-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必備)。
- 全戶最新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必備)。
- 就醫繳費收據或繳款通知單影本(必備)。
- (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重大傷病卡。
- 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三) 申請文件未備齊者,經本會以書面、E-mail 或電話告知次日起1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和退還資料。
四、審核與撥款
(一) 本會收到申請文件後,由相關人員進行審核,審核時間約為15個工作天,審核完成後以電話及E-mail聯繫申請人辦理後續事宜。
(二) 補助費用以匯款方式交付病童之父或母或監護人或醫療院所,並由本會開立扣繳憑單,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三) 配合會計年度作業,12月份以後之申請者,應於次年1月5日前完成前述規定,方可補助。
五、注意事項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 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證明者。
- 拒絕本會因評估需要的電訪或訪視。
- 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 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
- 提出申請時,受補助對象已逝世。
(二) 申請人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嗣後不得再申請。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至下午05:00
服務專線
社工部 02-2729-0265